第十六条 事故的调查由安环部负责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金额每月月末统一报综合管理部,在当月薪资中兑现,事故处理要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工亡事故,由安委会会议讨论处理,各个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 外协单位发生事故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调查必须客观公正,对事故原因分析透彻,调查人员要填写《事故调查认定表》(见附件二)。经调查工伤属实的,由安环部经理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工伤专员提交《工伤信息通知单》(见附件三)至综合管理部开始计算工伤工资。未经安环部调查和确认的,不得申报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