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機制宗旨和業務程式
設立中心的宗旨在於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即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程式之外,另設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程式。但“機制”本身並不直接承擔調解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便利,為針對各項具體爭端而分別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國際仲裁提供必要的條件,便於他們開展調解或仲裁工作,“機制”可以受理的爭端僅限於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對一些雖具有東道國國籍,但事實上卻歸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法人,經爭端雙方同意,也可視同另一締約國國民,享受“外國投資者”的同等待遇。
調解和仲裁是“機制”的兩種業務程式。在調解程式中,調解員僅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供當事人參考。而在仲裁程式中,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遵守和履行裁決的各項條件。實際上是為了保障資本輸出國(多為發達國家)海外投資者的利益,它儘可能把本來屬於東道國的管轄權,轉移給這“機制。